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光电”)的侵权行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三安光电排除妨害无条件向上交所申请本公司所持有的660.40万股三安光电股票上市流通;
(2)判令三安光电向本公司赔偿因660.40万股三安光电股票延迟流通所造成股价损失1386.84万元;
(3)判令三安光电向本公司赔偿因660.40万股三安光电股票未能及时流通所造成的利息损失124.27万元;
(4)判令三安光电赔偿本公司至持有的三安光电股票解禁上市流通日所造成的股价及利息的实际损失;
(5)本案诉讼费由三安光电承担。
2009年8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 张春昌 。
被告:三安光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三湾路72号,法定代表人:林秀成。
2、有关案由
本公司2007年参与了当时面临退市境况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科技”,证券代码600703)的重组,受让了660.4万天颐科技非流通股(相关过户手续已于2008年办理完毕)。
2008年5月12日,天颐科技召开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天颐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改方案》”)。本公司派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股改方案》投了赞成票。
2008年6月30日,天颐科技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安排:1、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8 年7 月4 日;2、对价股份上市日:2008 年7 月8 日)3、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海南椰岛所持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时间为G+12个月后)。2008年7月8日,天颐科技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同月14日天颐科技更名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光电”)。
作为三安光电的非流通股股东,本公司已履行了《股改方案》约定的全部义务。根据《股改方案》和股改方案实施安排,本公司持有的660.4万三安光电小额非流通股(以下简称“三安小非”)限售期限于2009年7月8日届满。按照上交所关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三安光电董事会应在三安小非上市流通日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上市公司部提交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材料,并在3个交易日前刊登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本公司在三安小非限售期届满前后,通过电话、发函、派专人到访等方式多次提示三安光电董事会尽快为本公司办理三安小非申请上市流通手续,但三安光电方面至今仍无理拒绝执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上述案件已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持有的三安小非上市流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巨大,公司在今年年初制定资金计划时就已做了相关安排。如果三安光电继续无理拖延办理小非上市流通手续,公司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财务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