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案》,同意给予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亿元,期限2年,基准利率,以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9.42%股权质押。
2、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案》,同意给予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一年,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由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 关联交易影响:
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中国民生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低于本公司上年未资本净额的1%,属于一般性关联交易,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批准。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案》,同意给予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亿元,期限2年,基准利率,以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9.42%股权质押。
2、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案》,同意给予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一年,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由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二、关联方介绍
1、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在包头投资建设的大型铝电一体化项目,是内蒙自治区重点企业,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注册资本11.1亿元人民币。主营稀土铝及铝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现有职工2070余人。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希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希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42家股东发起组建,建设电解铝生产能力达50万吨,2003年开始建设,实现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同时自备电厂装机容量达到132万KW。后经2006年8月、2007年8月两次股权重组,现股东为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两家,股权比例为80%:20%。
截止2008年12月底,总资产为614,863万元,总负债为271,73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43,13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4.19%。2008年,累计生产铝锭44.53万吨,销售铝锭45.09万吨,实现收入654,884万元,实现利税46,489万元。
2、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2003年1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2,044.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71547.208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渑池县天坛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氧化铝及其深加工制品。公司由三家股东组成,分别为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士德邦金属有限公司、士德邦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7%、51%、12%。
截止2009年5月底,公司总资产为542,860万元,总负债为261,23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81,62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9,353万元,净利润7,084万元。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本次给予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亿元,期限2年。
定价政策说明:本次授信利率主要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信贷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2、本次给予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一年。
定价政策说明:本次授信利率主要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信贷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2、对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公司对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关联事项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中国民生银行章程》、《中国民生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