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欠款纠纷案
进展情况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就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积欠电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8月6日依法作出(2008)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本公司欠款23,067,083.98元,案件受理费157,135.42元由被告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负担。公司分别于2008年4月17日和2008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有关诉讼公告。
因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的所有财产进行评估后,依法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624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收到扣除案件执行费后的6,149,375.80元人民币。由于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8月5日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执字第1444号作出裁定: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案件受理期间,公司累计收到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的还款795,997.9元,截至到目前为止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尚欠公司16,326,845.7元人民币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