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水碾河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下属机构绵阳高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水碾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勇、李黎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