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目前核查到的情况汇总说明如下:
一、关于北京泰跃是否占用珠海学院资金的问题
评估报告表明北京泰跃与珠海学院连续三年存在4170万元的往来款,显示北京泰跃占用此资金。但北京泰跃声明不存在该等情形。由于时间仓促,公司董事会尚不能就北京泰跃是否占用珠海学院4170万元资金情况进行核实。
二、关于北京泰跃对珠海学院的出资
1.依据珠海学院章程第8.1条的约定,根据珠海学院的规划,珠海学院一期工程建设的投资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含开办注册资金),由乙方(即北京泰跃)负责筹措解决。第8.2条约定,珠海学院的开办注册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
2.2004年5月20日,北京泰跃缴付开办资金1200万元,并珠海岳华安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泰跃向珠海学院投资14560万元。北京泰跃提供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投资到位明细表》显示,截至目前北京泰跃向珠海学院投资20060万元。两者存在一定的差额。
三、关于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合理回报
珠海学院作为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
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
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3.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提示公司股东,公司如成为珠海学院
举办者,在依法行使合理回报请求权时应符合以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前提条件。
四、风险提示
鉴于有关北京泰跃是否占用珠海学院资金的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我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作出决策。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就此事也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认为:“茂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并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于8月11日晚收到公司转来的深交所《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和《关于约见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的函》,我们认为函中列举的应当说明或披露的内容比较重大,我们有必要做进一步的了解和核实。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我们郑重建议公司董事会和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推迟审议竞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70%出资权益的议案,待有关事项说明或披露后再行决定是否审议。”由于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需要提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但公司董事会已经没有通知时限了,所以没有采纳独立董事的意见。
鉴于此,如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但公司发现北京泰跃确实存在占用珠海学院资金的情形,公司将不参加本次竞买。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声明函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举办者,截至目前,已向珠海学院投资约人民币2亿元。
我公司自珠海学院成立至今,不存在占用珠海学院资金的情形。
本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真实反映珠海学院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以及我公司的投资情况,对该《评估报告》我公司不予认可。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