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09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9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8月1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2号、第14-2号、第15-2号《民事裁定书》,三份《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如下: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乐山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中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
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三宗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29号内容。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