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12日在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246,900股,占公司总股份323,200,000股的38.13%。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冬雷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主持会议,由副董事长胡长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同意123,24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23,24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123,24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健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23,24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3,24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