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获悉,《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制订中,这是一部全面针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法规。《办法》将针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全面监管,并引导参与机构有序推进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而就在一个月前,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23家较为活跃的市场参与者在京参加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的集中签署仪式。笔者认为,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新版主协议,不但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确立了统一的中国标准,更是在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领域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自美国次贷危机引爆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金融衍生产品尤其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一度成为国内国际市场上褒贬不一的争论焦点。而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在积极推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创新产品的同时,适当而全面地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近年来,央行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随着我国汇率、利率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场外衍生产品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交易主体参与热情高涨,市场交易日渐活跃。目前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债券远期、人民币以及外汇远期、货币掉期、利率互换及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中,债券远期、人民币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及货币掉期主要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开展交易,而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未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则需向交易中心备案登记。交易中心则定期向央行汇报市场交易情况。然而,这些目前在中国场外市场交易的简单衍生品,却大多是美国各期货交易所内的标准化合约产品,涉及的币种及期限结构也远比国内市场的产品丰富。而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历程,又是一个根据市场需求而自发形成的过程,而且是先发展交易所交易,当产品逐渐由简单到复杂、超出交易所的容纳范围后,场外交易才慢慢发展起来,因此,监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金融实践。不过,中国却走的是和美国截然相反的路子,简单产品首先在场外市场交易。实践表明,交易所交易及其监管,中国远赶不上美国,但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方面,我们还是领先了美国一步。目前,就在美国反思并修补场外市场监管的几大漏洞之时,中国也在认真思考如何闯出一条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新路。
笔者认为,在加强上述制度基础建设方面,还需在如下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办法》应和新版主协议密切协调。比如在《办法》中加入“开展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向协会提交风险敞口情况”的条款,同时建议《办法》明确规定由交易商协会承担市场数据备案、汇总和分析,由此明确一个从新产品备案直至面市的体系,建立高效而灵活的新产品推出机制。
其次,坚持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协调并举。功能监管方面包括场外产品中的保证金、担保品管理、交易基本规则等,机构监管主要监管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由于参与交易的机构种类很多、身份各不相同,如银行间参与者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监管方,因此,机构监管和功能的监管应当相互配合。
再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内控。金融机构在推动衍生品创新发展的过程中,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要从客户投融资及风险管理需求出发,密切跟踪和分析市场动态,精心研发设计具有明显市场价值的结构性产品;还要将审慎的客户风险评测和充分的产品风险揭示作为衍生产品发展的基础,致力于开发与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力相适应的结构性产品,在产品设计与创新中统筹兼顾产品风险与收益,走自主创新、理性创新、可持续创新的路子;注重稳步提升结构性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估值、计量、管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能力,有效控制衍生产品的创新风险。
另外,还需加强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信息披露。加快建立衍生产品的中央交易对手机构和清算机制,减少信用风险敞口及名义净头寸总量。对交易采用电子化处理,加强交易的确认、公布和执行,降低交易确认的延迟等也相当重要。
鉴于目前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行业自律的特点,金融机构必须遵循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部门、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各方责任,维护场外衍生产品市场能够正常和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