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1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00万股,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上海国际设计中心项目和同济家园项目,以上项目分别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和上海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泰州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同济”)具体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科技园公司、泰州同济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承销”)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信息如下:
序 | 子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资金额 |
1 | 泰州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36670188000050195 | 不超过280,109,025.50 元 |
2 | 上海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 | 深发展上海外滩支行 | 11010215777301 | 不超过2亿元 |
上述两家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其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上述两家子公司及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承销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长江承销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蒋庆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上述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江承销。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承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上述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承销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长江承销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