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于2009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按照重组后的总股本5,726,497,468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1.2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1.08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在地缴纳)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共计分配人民币687,179,696.16元。
二、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8月20日,除息日为2009年8月21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9年8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 2009年8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代码 | 股东名称 |
1 | 08*****395 |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
2 | 08*****010 |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3 | 08*****699 |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
4 | 08*****451 |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五、调整相关参数
1.本公司控股股东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钢有限”)有限售条件股份减持限价根据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约定“攀钢有限承诺所持有攀钢钢钒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除了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用于攀钢钢钒管理层激励计划的股份外,所余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十二个月内, 攀钢有限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攀钢钢钒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攀钢钢钒股份总数的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5.54元(在公司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时进行相应除权)”进行调整。
因2005年度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向全体股东10股送5股、派1.00元现金(含税),攀钢有限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减持限价相应调整为3.63元[=(5.54-0.1)/(1+0.5)]。
因2006年度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红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股、派1.00元现金(含税),攀钢有限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减持限价相应调整为2.94元[=(3.63-0.1)/(1+0.2)]。
本次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后,攀钢有限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减持限价调整为:出售价格不低于2.82元(=2.94-0.12)。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812-3393695、3392889
传真电话:0812-3393992
七、备查文件
1、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