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6人,非执行董事申安秦先生委托非执行董事包文春先生全权行使表决权,高天宝先生、曹明春先生、谢军先生因已递交辞呈,没有到会。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建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因工作调动辞去本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关于其同时辞去在本公司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兼任职务事宜由该公司按程序办理。高先生、曹先生和谢先生确认与董事会无意见分歧且并无任何需通知本公司股东的事项。
二、经对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的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的审查,认为其符合任职资格,同意提名倪植森先生、程宗慧先生、郭义民先生、董家春先生为补选的董事候选人,其中董家春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09年9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三、鉴于高天宝先生和曹明春先生已于本日辞去董事职务,故终止高天宝先生和曹明春先生的授权代表资格,拟委任董事长宋建明先生和执行董事宋飞女士替任授权代表。
四、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定的权限外,授权董事宋建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代表公司就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笔对外投资、购销、承发包等合同、协议签署,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五、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定的权限外,授权总经理倪植森先生在任职期间代表公司就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笔对外投资、购销、承发包等合同、协议签署,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六、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定的权限外,授权财务总监宋飞女士在任职期间代表公司就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笔对外投资、购销、承发包等合同、协议签署,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七、审议通过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和《内控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对高天宝先生、曹明春先生及谢军先生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突出贡献给予高度赞赏和表示衷心的感谢。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一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增补的董事候选人简历:
执行董事
倪植森,现年37岁,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倪先生1993年6月毕业于武汉工业大学硅酸盐专业,1993年7月加入洛玻股份公司,历任技术部成型退火研究室副主任、龙玻公司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科长、龙玻公司和龙海公司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书记等职。倪先生在超薄玻璃研发、技术难题处置方面颇具经验,曾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具有解决玻璃工艺尖端技术和主持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生产组织及市场营销的实践经验。
程宗慧,现年47岁,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程先生于1984年加入洛阳玻璃,先后担任洛阳玻璃技术中心机电所副所长,浮法玻璃厂副厂长、厂长,浮法玻璃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程先生在自动化控制和浮法玻璃生产技术管理方面颇具经验,2000年至今,他主持和参加的多项技术攻关项目先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河南省十大创新成果奖等。
非执行董事
郭义民,现年45岁,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洛玻集团公司助理财务总监兼投资部部长。郭先生1983年7月加入洛阳玻璃,历任洛玻集团公司计划处投资计划科科长、洛玻股份公司董事会投资分红委员会主任助理、洛玻集团财务公司副总经理、洛玻集团公司投资部部长、洛玻集团公司助理财务总监等职。郭先生在投资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颇具经验,郭先生主持的项目曾两次获得河南省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2005年、2008年曾先后被评为洛玻集团公司“十大标兵”和“党员标兵”。
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家春,现年53岁,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董先生1981年毕业于洛阳农机学院(现河南科技大学)内燃机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5年取得吉林工业大学工学硕士学位。1982年元月至2001年4月在中国一拖集团就职,任主任工程师、技术科长等职;2001年5月至2003年4月在洛阳市证券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3年4月至今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职,从事首发上市辅导、上市公司再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债发行等工作。曾参与中原证券与美国花旗银行成立合资公司谈判、协议起草等工作。董先生再证券发行、财务顾问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附件二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就提名董家春先生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 8月13日于洛阳
附件三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董家春,作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董家春
2009年8月13日于洛阳
股票简称:*ST洛玻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09-030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零零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1、委任倪植森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2、委任程宗慧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3、委任郭义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4、委任董家春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见本公司日期为2009年8月13日的董事会公告。
承董事会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宋建明
中国,洛阳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
注释: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上午八时到十二时,下午二时到五时半前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2、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二零零九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时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九月二十八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以决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此股东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
3、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股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即使用随附的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须要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有效的授权文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在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方为有效。
5、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或以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
6、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7、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8、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86-379-63908588
传真:86-379-63251984
9、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大会及其它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附件一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零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零九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持有贵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_____________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H股共___________股(注二),现委任(注三)大会主席或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零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以下决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见附表)。
签署(注五):________
日期:二零零九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如未填上股数,则以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托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托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本委任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用书面正式委任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本委任书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年会指定举行开始前24小时前到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委托书之每项更认均须有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须经签署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附表:
议 案 | 赞成(注四) | 反对(注四) |
普通决议案 | ||
1、委任倪植森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2、委任程宗慧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3、委任郭义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4、委任董家春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日期:二零零九年 月 日
签署(注五):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