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7月,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见公司2009-030号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中信证券近期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应用于指定的用途。
若公司将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开户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应按月在规定时间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