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8年1月14 日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庐横村镇
法定代表人:孔鑫明,董事长
起诉基本内容: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草甘膦酸合成中水解辅续工序”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ZL99119970.7)。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生化)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利用上述专利回收和销售氯甲烷产品。
本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金帆达生化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详见2008年1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判决或裁决的情况
2009年8月13日,本公司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800元,由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228元,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5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本案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本案的胜诉对于公司在行业内维护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书;
2、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