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全面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8月17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在深圳签署《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此次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是双方为进一步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加强全方位合作,达到互信双赢,有效促进农产品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
作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双方秉承“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在融资业务、联名卡业务、商户小额融资业务、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现金管理系统业务、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结算业务、企业理财业务、个人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并积极探讨其他产品创新服务,谋求长远共同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09-4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深宝股权转让事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11月11日,本公司就公司联合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深投控”)将持有的深深宝42%股份转让给汇科系统(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汇科公司”)事宜发布了进展公告,公告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于2008年11月7日正式受理汇科公司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相关争议的仲裁申请等事项。详见2008年11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2008年12月8日,本公司就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SHEN T2008179号案仲裁通知》([2008]中国贸仲深字第3655号)事项发布了进展公告。详见2008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09年8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申请人(汇科公司)和两被申请人(本公司与深投控)自仲裁庭做出本裁决之日起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相关协议。
2、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万元。
3、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价款保证金港币204,945,471.94元及利息港币211,845元;其中,农产品返还港币103,505,839.76元及利息港币106,956元,深投返还港币101,439,632.18元及利息104,889元。两被申请人应从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保证金中扣除本裁决书裁定的违约金后,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申请人(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适用本裁决作出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644,977元,由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2,551,483.9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1,093,493.1元。鉴于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已预付仲裁费人民币3,302,133元,两被申请人在提交仲裁反请求时已预付仲裁费342,844元,故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50,649.10元,以补偿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实际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18,826元,应由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13,178.2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5,647.8元。申请人已预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18,000元,两被申请人已预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18,000元,扣除各自应承担的实际开支费用后,余款退还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备查文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