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时间:1993年10月7日
法定代表人:关小群
注册资本:424万元
经营范围:杂志、书刊的编辑、出版、发行(限足球俱乐部、篮球俱乐部、第一健身俱乐部、网球俱乐部杂志);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信息服务、读者服务;体育文化。
(2)重组改制情况
根据有关批准,江西克莱博体育文化传媒中心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出资人为出版集团。
17、江西《会计师》杂志社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肖飞飞
住所:南昌市阳明路310号
注册资本:30万元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7日
经营范围:出版、发行《会计师》杂志期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2)重组改制情况
根据有关批准,总社所持江西《会计师》杂志社内部划转至出版集团,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出资人为出版集团。
18、出版集团蓝海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曾少雄
住所:南昌市阳明路310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1年7月5日
经营范围:出版产业及相关产业的投资与管理、国内贸易、投资咨询与策划、信息的收集与加工、经济信息服务、培训、代理。
(2)重组改制情况
根据有关批准,出版集团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纳入拟注入资产范围,其所持江西新华东方包装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及投资的其他股权也一并纳入拟注入资产范围。
19、北京白鹿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豪柏公寓A2-5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飞飞
注册资本:800万元
成立时间:2003年3月28日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重组改制情况
根据有关批准,总社所持北京白鹿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5%的股权内部划转至出版集团,北京白鹿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全资一人有限公司。
20、北京东方全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广泽路2号院(东区)1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关小群
注册资本: 300万元
成立时间: 2006年8月14日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翻译服务;会议服务。
(2)重组改制情况
根据有关批准,总社所持北京东方全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划转至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北京东方全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全资一人有限公司。
21、出版集团教材经营分公司(筹建中)
出版集团教材经营分公司目前正在组建中,出版集团将总部所有出版和经营中小学教材业务投入教材经营分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注入上市公司。集团教材经营业务的收入比较稳定。
22、出版集团本部其他相关资产
出版集团本部纳入拟注入资产范围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出版集团名下位于新建县望城的568,540平方米文化产业基地,用于建设大型出版文化产业基地,引进新印刷、新媒体、发行物流等文化投资项目;以及江西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洪土国用登红2003第114号土地使用权证中将分割并划转至出版集团名下的部分,约22,043平方米,用于建设自用与招商引资相结合的出版产业大厦。
(三)拟注入资产的重组改制情况
2009年8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全面规范转企改制并重组上市有关事项的批复》(赣府字[2009]62号),正式批准《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关于全面规范转企改制中资产业务重组方案》和《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全面规范转企改制中人员安置方案》,并同意出版集团重组上市。
根据江西省政府批准的资产业务重组方案,涉及集团下属资产、股权的内部划转工作进展顺利,目前正在办理资产过户和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拟注入资产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和改制不彻底企业的规范改制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预计将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前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从而完成改制工作。
根据江西省政府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及财政部、江西省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规定的总体原则下,结合出版集团实际情况,下属各单位改制后的“三类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人员安置费用由进入重组改制后的各单位负担,通过精算预提负债的方式解决,冲减各单位净资产。
二、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约为32亿元人民币。
三、出版集团的承诺
出版集团承诺,本次交易中所有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明晰、出资到位,并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前完成所有拟注入资产范围内企业的改制工作。
第六节 拟置出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拟置出资产基本情况
根据《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协议》,信江实业以现金购买鑫新股份截至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评估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同时承接原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拟置出资产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一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拟置出资产的审计、评估结果
根据《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协议》,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价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以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为准,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定价依据。
(一)拟出售资产最近两年简要资产负债表(母公司)
单位:元
■
(二)拟出售资产最近两年简要利润表(母公司)
单位:元
■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以200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拟出售资产的抵押、担保及诉讼情况
(一)拟出售资产的抵押情况
截至2009年6月30日,鑫新股份被抵押的资产如下表所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函,公司正积极与抵押权人沟通中,以争取尽早取得相关同意函。
单位:万元
■
(二)拟出售资产的担保情况
1、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情况如下:
■
2、公司作为被担保人的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江西省交通银行、上饶市建设银行关于转让或解除担保义务的同意函,公司正积极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进行沟通,以争取尽早取得相关同意函。
(三)拟出售资产的诉讼情况
根据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德股审字[2009]54号)和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拟出售资产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
2005年6月,鑫新股份与华意压缩签订了《互保协议书》:双方互为对方在商业银行的借款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互为担保金额控制在人民币7,000万元之内(含7,000万元),双方按同等额度、同样方式提供担保;互保期限自实际发生担保责任之日起贰年。
在2007年3月27日,鑫新股份与华意压缩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华意压缩用其在工业园区500亩土地中位于养老院附近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向鑫新股份为其在中行担保贷款4000万元作反担保,并在2008年1月底之前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则应分期归还本公司为其担保的贷款以解除本公司担保责任,否则将按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即按逾期还款的金额和天数,每天计算0.5%的违约金,在逾期后10天内支付给本公司。
2008年7月2日,鑫新股份起诉华意压缩未履行反担保协议,要求华意压缩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2009年4月20日,鑫新股份收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饶中民二初字第15号):判决华意压缩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9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55万元,诉讼保全费0.5万元。华意压缩已根据初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目前该诉讼正处于二审阶段,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除上述诉讼、仲裁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一)质押贷款
截至2009年6月30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质押贷款。
(二)抵押贷款
截至2009年6月30日,上市公司的抵押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担保贷款
截至2009年6月30日,上市公司的担保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贷款转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上述银行的同意,公司正积极与相关银行沟通中,以争取尽早取得同意函。
五、拟出售资产涉及股权转移的情况说明
根据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德股审字[2009]54号)和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鑫新股份对外投资的情况如下:
■
鑫新股份对于上述股权的转让尚需被投资公司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拟进入上市公司资产的预估值约为32亿元,按照每股7.54元的发行价格,拟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5亿股。与此同时,出版集团拟受让信江实业持有鑫新股份4000万股股权,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对比如下:
■
本次交易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按照上述情况测算,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二、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鑫新股份将由客车制造、发动机及电器使用的各类铜线材、管材的制造,以及房地产开发等领域进入出版、印刷、发行、影视制作、贸易、物流、投资以及文化地产等出版文化传媒领域。
三、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的经营现状将得到大大改善,从根本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鑫新股份将原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将由信江实业承接,不再从事线材及客车生产、销售和房地产开发等所有原相关业务。
本次交易后,出版集团的出版文化传媒类业务将实现整体上市,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在业务类型上与出版集团存续资产有较大差异,因此不构成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出版集团出具了《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关于避免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鑫新股份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出版集团构成对鑫新股份实际控制的前提下,出版集团保证不从事与鑫新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鑫新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
1、出版集团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鑫新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出版集团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出版集团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鑫新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出版集团(包括出版集团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鑫新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鑫新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鑫新股份。
4、对于鑫新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出版集团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鑫新股份发展及鑫新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
信江实业将以现金购买鑫新股份截至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评估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同时承接原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本次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6条”,出版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版集团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后的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后,出版集团将实现“编、印、发、供”出版产业链的整体上市,出版集团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能存在出租部分办公场所等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出版集团就关联交易问题出具了《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关于规范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鑫新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鑫新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出版集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鑫新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鑫新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出版集团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鑫新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鑫新股份违规向出版集团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出版集团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鑫新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鑫新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鑫新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鑫新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出版集团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鑫新股份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鑫新股份利益的行为;
(3)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鑫新股份章程的规定,督促鑫新股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的其他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出版文化传媒类业务,同时控股股东变更为出版集团,本公司拟更名为“江西省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暂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出版集团所有主业相关资质,成为出版集团发展旗下所有主营业务的唯一平台。
第八节 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内容互为条件的风险
1、本次交易主要由股份转让、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部分组成:(1)出版集团以现金收购信江实业所持有的本公司4,000万股的股份。(2)信江实业以现金购买鑫新股份截至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评估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同时承接原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和业务。(3)公司向出版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出版集团的出版文化传媒类主营业务资产及下属企业股权。
以上三部分同时进行,互为条件,为整体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上述任何一项交易不能实施,则另外两项交易的实施自动终止,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多项审批或核准才能实施,包括并不限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江西省财政厅核准本次交易资产评估价值、本公司召开关于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中国证监会豁免出版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等。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改制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交易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中部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上述企业需进行改制。依据相关法规,上述企业改制需履行资产剥离、财产清查、审计评估、必需的前置审批、工商登记等工作。目前,相关企业的改制方案已经取得江西省政府的批复,标的资产改制工作进展顺利,但最终能否成功实现改制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盈利预测和估值的风险
本次预案披露了标的资产相关的资产价值的预估数据。上述预估数据是评估机构根据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已知的情况和资料对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和价值所做的预估,但本预案披露的资产价值预估数据可能与最终评估结果存在差异,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风险。
五、业务更替风险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客车制造、发动机及电器使用的各类铜线材、管材的制造,以及房地产开发等业务;本次交易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出版文化传媒业务,主营业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鉴于二者业务类型有着明显区别,且出版文化传媒类业务新进入上市公司,公司目前的经营制度、管理模式和管理团队需要随之做出调整和完善。因此,本次交易使公司面临原有业务与新进业务进行更替的风险。
六、政策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主营业务将转型为出版文化传媒类业务。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产业,出版文化传媒行业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督、管理。国家对出版文化传媒行业(包括中小学教材经营)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监管政策。一方面能保护本公司现有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公司未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行业政策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对公司业务结构和运作模式做出相应的优化调整。因此,本次交易后未来上市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政策调整的风险。
七、市场风险
本次拟注入资产的主要产品为出版物,侵权盗版现象时有发生,给版权所有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化出版发展迅猛。虽然短期内数字化出版对传统出版的影响不十分明显,但其内容更新快速、获得价格低廉、传播复制方便、非法盗版传播成本较低,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公司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以及享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被他人盗版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八、公司治理和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后,出版集团将持有本公司的76%左右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出版集团可以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董事任免、经营决策、重大项目投资、股利分配等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可能与其他股东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大股东控制风险。
九、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根本性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另外行业的景气度变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变化等因素,都会对股票价格带来影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因出版发行“英语听力”磁带,出版集团下属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被诉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集团已经承诺,依法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安排
1、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将就本次交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方将回避表决。本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师、评估师对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4、对于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资产和股权,公司已聘请审计、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亦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专业意见。
5、本次交易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表决。
6、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在交易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有关关联方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出版集团于2009年8月15日出具了《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通过本次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所获得的股票,自取得股份登记至帐户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8、根据本公司与出版集团签订的《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收益由本公司所有,亏损则由出版集团以现金补足给本公司。同时,出版集团对拟注入资产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出具的《盈利预测报告》保证实现其相应的利润额,若实际净利润不足预测数的,则出版集团将以现金形式将差额部分补偿给鑫新股份。
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10、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止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章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准则第26号》、《业务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业务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鑫新股份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后认为:
1、鑫新股份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停牌期间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除部分资产的产权手续和报批手续尚待完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部分交易涉及的企业内部转企改制工作尚未完成外,其余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3、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个方面中,拟出售和拟购买资产的定价方式、股票转让价格和股票发行价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将不影响鑫新股份的上市地位,交易完成后可改善并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高鑫新股份行业地位和影响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股价波动未超过20%的情况描述
鑫新股份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09年7月20日起向上交所申请停牌。在披露本预案之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09年7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8.28元/股,之前第20个交易日(2009年6月19日)收盘价为7.30元/股,该20个交易日内鑫新股份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13.42%;同期上证综合指数累计涨幅为11.48%;上证金属制品业板块股指数累计涨幅为13.03%;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的鑫新股份股票价格波动未超过20%。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前,鑫新股份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四、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一)出版集团、信江实业、鑫新股份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卖鑫新股份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未发现出版集团、鑫新股份自2008年1月17日至2009年7月17日之间买卖过鑫新股份的股票;信江实业在此期间买卖鑫新股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2009年2月3日至2月25日,挂牌出售1,0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56%,于2009年2月26日公告;
2009年3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7,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73%,于2009年3月13日公告;
2009年4月22日至4月30日,出售本1,693,77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90%,于2009年5月4日公告;
2009年5月27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4,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133%,于2009年6月1日公告;
2008年6月5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1,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78%,于2009年6月8日公告;
2009年6月12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5,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69%,于2009年6月15日公告;
2009年6月15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4,3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31%,于2009年6月16日公告;
2009年6月29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0%,于2009年6月30日公告;
2009年7月7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2,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9%,于2009年7月8日公告。
(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卖鑫新股份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未发现有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机构自2009年1月17日至2009年7月17日之间买卖过鑫新股份的股票。
(三)出版集团、信江实业、鑫新股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卖鑫新股份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未发现有出版集团、信江实业、鑫新股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2008年1月17日至2009年7月17日之间买卖过鑫新股份的股票。
(四)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卖鑫新股份股票情况
经核查,未发现有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2008年1月17日至2009年7月17日之间买卖过鑫新股份股票。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项目 | 2008/12/31 | 2007/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406,459,751.67 | 514,066,283.48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23,408,309.22 | 488,370,603.94 |
资产总计 | 929,868,060.89 | 1,002,436,887.42 |
流动负债合计 | 599,567,231.53 | 521,321,123.89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69,540,000.00 | |
负债合计 | 769,107,231.53 | 700,861,123.89 |
股东权益合计 | 160,760,829.36 | 301,575,763.53 |
项目 | 2008/12/31 | 2007/12/31 |
营业收入 | 664,372,292.10 | 771,028,850.59 |
营业利润 | -156,530,839.32 | -2,504,042.12 |
-157,444,026.25 | 12,843,829.98 | |
净利润 | -138,829,411.11 | 8,801,803.15 |
权证号 | 土地面积 | 抵押权人 | 长期借款 | 短期借款 | 承兑汇票 | 合计 | |
上饶经济开发区土地 | 饶县国用(2003)002-1号\5号\9号 | 560.66亩 | 信州工行 | 9,287.00 | 12,068.00 | ||
饶县国用(2006)第00572号\573号\677号 | 上饶县农行 | 2,500.00 | 2,500.00 | ||||
饶县国用(2005)第0001号至0004号 | 上饶县农行 | 4,200.00 | 3,200.00 | 7,400.00 | |||
上饶县滨江西路土地 | 230.9亩 | 上饶县农行 | 3,500.00 | 4,500.00 | 8,000.00 | ||
上饶市南环路2号土地及厂房、设备 | 70.95亩 | 信州工行 | 550.00 | 550.00 | |||
上饶市建行 | 4,200.00 | 1,000.00 | 5,200.00 | ||||
上饶经济开发区设备 | 江西省交行 | 3,000.00 | 2,000.00 | 5,000.00 | |||
上饶客车厂在建工程 | 上饶县农行 | 5,900.00 | 5,900.00 | ||||
应收账款 | 信州工行 | 2,438.00 | |||||
上饶市中行 | 2,000.00 | ||||||
自有资金保证 | 信州工行 | 579.00 | 579.00 | ||||
上饶市中行 | 2,000.00 | 2,000.00 | |||||
江西省交行 | 4,900.00 | 4,900.00 | |||||
合计 | 19,100.00 | 26,175.00 | 13,260.00 | 58,535.00 |
序号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担保种类 (一般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 担保截止日 | 借款金额 | |
1 | 博能集团 | 江西省交行 | 连带责任 | 2008-7-28 | 2000万元 | |
2 | 上饶市建行 | 2009-2-26 | 2010-2-25 | 1000万元 |
序号 | 担保人 | 担保种类 (一般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截止日 | 借款金额 |
1 | 博能集团 | 连带责任 | 2009-1 | 2010-12 | 7817万元 |
2 | 博能房地产 | 连带责任 | 2009-1 | 2010-12 | 6010万元 |
江西方圆线缆制造公司 | 连带责任 | 2008-6 | 2013-6 | 2000万元 |
起诉(申请)方 | 应诉(被申请)方 | 承担连带责任方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鑫新股份 | 华意压缩 | 无 | 民事诉讼 | 起诉华意压缩违反双方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书 | 1,900万元 | 一审判决 | 判决华意压缩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9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55万元,诉讼保全费0.5万元。上述判决不影响本公司本年度利润。 | 因本次诉讼尚是一审判决,存在着华意压缩上诉二审的可能,且二审判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本公司2009年利润的影响无法预计。 |
债权人 | 承兑汇票 | 长期借款 | 合计 | |
信州工行 | 3,360.00 | 12,275.00 | 15,635.00 | |
上饶县农行 | 7,700.00 | 16,100.00 | 23,800.00 | |
上饶市建行 | 1,000.00 | 4,200.00 | 5,200.00 | |
江西省交行 | 6,900.00 | 3,000.00 | 9,900.00 | |
上饶市中行 | 2,000.00 | 2,000.00 | 4,000.00 | |
合计 | 13,260.00 | 26,175.00 | 19,100.00 | 58,535.00 |
提供担保单位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期限 | 担保内容与方式 | 债权人 | 长期借款 | 短期借款 | 合计 | |
博能集团 | 鑫新股份 | 信用担保连带责任 | 上饶市中行 | 3,226.00 | 3,226.00 | |||
江西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鑫新股份 | 2008/8-2010/6 | 上饶县农行 | 3,600.00 | 3,600.00 | |||
博能集团 | 鑫新股份 | 2009/1-2009/12 | 信用担保连带责任 | 信州工行 | 2,430.00 | 2,430.00 | ||
博能集团 | 鑫新股份 | 2008/10-2009/12 | 信州工行 | 4,520.00 | 4,520.00 | |||
江西方圆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 鑫新股份 | 2007/3-2010/3 | 资产担保连带责任 | 上饶县农行 | 2,000.00 | 2,000.00 | ||
合计 | 2,000.00 | 11,346.00 | 15,776.00 |
被投资的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 | 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 | 备注 |
江西博恒实业有限公司 | 汽车配件销售 | 94.00 | 公司子公司 |
上饶市商业银行 | 存贷款等融资业务 | 0.0122 |
项目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交易后(按预估值测算)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0 | 0.00 | 424,403,183 | 69.36 |
其中:出版集团持有 | 0 | 0.00 | 424,403,183 | 69.36 |
187,500,000 | 100.00 | 187,500,000 | 30.64 | |
其中:信江实业持有 | 51,397,956 | 27.41 | 11,397,956 | 1.86 |
三、总股本 | 187,500,000 | 100.00 | 611,903,183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