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划转的款项2143.8万元,系本公司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兴”)合同纠纷案中,由法院判北京建兴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利息。
本案的缘由如下:
本公司在投资开发“北京新星花园项目”过程中,与合作方北京建兴发生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于2007年8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二中民初字第1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北京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本公司欠款捌仟玖佰陆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北京建兴负担。
北京建兴在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材料,并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执第49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捌仟玖佰陆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兴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伍拾万陆仟零贰拾元、保全费人民币伍仟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2009年4月27日,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对该案执行标的物进行了拍卖,本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已收回北京建兴对公司的欠款本金8960万元。
(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8月15日、2007年11月29日、2008年4月1日、2009年 7月3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收回北京建兴应支付给本公司的上述利息款项后,本公司与北京建兴合同纠纷案已终结。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8日
股票代码:600211 股票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09—02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在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到董事 6人,董事贡嘎罗布先生委托董事陈达彬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议案》:
鉴于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批准的经营期限已经到期,为了保证公司的持续合法经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年限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经营年限为30年。
公司定于2009年9月3日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议时间:2009年9月3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6层
审议议题:《关于延长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凡是在2009年8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登记时间:2009年8月31日全天。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传真:(028)86660740
邮编:610016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本人)出席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事项:审议《关于延长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