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B股非居民股东2008年度股息所得税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刊登了《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见《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公司将于2009年8月21日向2009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8月7日)派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294美元。
根据200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并询税务机关等有关机构,公司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在取得2008年度红利后,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每股现金红利应纳税0.0018294美元,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164646美元,并由本公司代缴。
请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本公司2008年度红利后,办理以下事宜:
1. 2009年8月25日前填写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2009年8月26日前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金桥B股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将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并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收款人名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
收款人账号: 808005582208091014
咨询电话:021-50307770 50307702
传 真:021-50301533
邮寄地址:上海市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206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9日
附表: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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