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不得作其它用途。
二、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公司授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虎、韦荣祥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每月7日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为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各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