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17日,本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签订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新湖中宝以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本公司,合并完成后,新湖中宝将作为存续公司,本公司将被注销。鉴于新湖中宝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关于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2009年8月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关于决定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94 号文)同意了本公司的申请,由此,本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8月27 日起终止上市。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按照1:1.85 的比例转换为新湖中宝A 股股票,并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终止上市后,新湖中宝上市前一个交易日,股东在本人股票账户卡上查询不到本公司或新湖中宝的股票信息。如本公司股东原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质押、被冻结的情形或本公司股东有未领取红利的情形,将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质押或被冻结股份的处理
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已质押或被冻结的,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新湖中宝股份后,由新湖中宝统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提交将该等股份质押或冻结的申请。
(二)未领取红利的处理
本公司股东未领取的红利将由登记公司退回本公司,本公司与新湖中宝协商后,将指派专人负责该笔款项的派发,未领取红利的股东可与本公司或新湖中宝
联系。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联系:
联 系 人: 张瑞峰
联系地址: 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五楼
电 话: 0571-85101861
传 真: 0571-85101870
特此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