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焦点
  • 5:金融·证券
  • 6:金融·证券
  • 7:观点·评论
  • 8:海外财经
  • A1:市 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策略·数据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产业·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中国融资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产权信息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C25:信息披露
  • C26:信息披露
  • C27:信息披露
  • C28:信息披露
  • C29:信息披露
  • C30:信息披露
  • C31:信息披露
  • C32:信息披露
  • C33:信息披露
  • C34:信息披露
  • C35:信息披露
  • C36:信息披露
  • C37:信息披露
  • C38:信息披露
  • C39:信息披露
  • C40:信息披露
  • C41:信息披露
  • C42:信息披露
  • C43:信息披露
  • C44:信息披露
  • C45:信息披露
  • C46:信息披露
  • C47:信息披露
  • C48:信息披露
  • C49:信息披露
  • C50:信息披露
  • C51:信息披露
  • C52:信息披露
  • C53:信息披露
  • C54:信息披露
  • C55:信息披露
  • C56:信息披露
  • C57:信息披露
  • C58:信息披露
  • C59:信息披露
  • C60:信息披露
  • C61:信息披露
  • C62:信息披露
  • C63:信息披露
  • C64:信息披露
  • C65:信息披露
  • C66:信息披露
  • C67:信息披露
  • C68:信息披露
  • C69:信息披露
  • C70:信息披露
  • C71:信息披露
  • C72:信息披露
  • C73:信息披露
  • C74:信息披露
  • C75:信息披露
  • C76:信息披露
  • C77:信息披露
  • C78:信息披露
  • C79:信息披露
  • C80:信息披露
  • C81:信息披露
  • C82:信息披露
  • C83:信息披露
  • C84:信息披露
  • C85:信息披露
  • C86:信息披露
  • C87:信息披露
  • C88:信息披露
  • C89:信息披露
  • C90:信息披露
  • C91:信息披露
  • C92:信息披露
  • C93:信息披露
  • C94:信息披露
  • C95:信息披露
  • C96:信息披露
  • C97:信息披露
  • C98:信息披露
  • C99:信息披露
  • C100:信息披露
  • C101:信息披露
  • C102:信息披露
  • C103:信息披露
  • C104:信息披露
  • C105:信息披露
  • C106:信息披露
  • C107:信息披露
  • C108:信息披露
  • C109:信息披露
  • C110:信息披露
  • C111:信息披露
  • C112:信息披露
  • C113:信息披露
  • C114:信息披露
  • C115:信息披露
  • C116:信息披露
  • C117:信息披露
  • C118:信息披露
  • C119:信息披露
  • C120:信息披露
  • C121:信息披露
  • C122:信息披露
  • C123:信息披露
  • C124:信息披露
  • C125:信息披露
  • C126:信息披露
  • C127:信息披露
  • C128:信息披露
  • C129:信息披露
  • C130:信息披露
  • C131:信息披露
  • C132:信息披露
  • C133:信息披露
  • C134:信息披露
  • C135:信息披露
  • C136:信息披露
  • C137:信息披露
  • C138:信息披露
  • C139:信息披露
  • C140:信息披露
  • C141:信息披露
  • C142:信息披露
  • C143:信息披露
  • C144:信息披露
  • C145:信息披露
  • C146:信息披露
  • C147:信息披露
  • C148:信息披露
  • C149:信息披露
  • C150:信息披露
  • C151:信息披露
  • C152:信息披露
  • C153:信息披露
  • C154:信息披露
  • C155:信息披露
  • C156:信息披露
  • C157:信息披露
  • C158:信息披露
  • C159:信息披露
  • C160:信息披露
  • C161:信息披露
  • C162:信息披露
  • C163:信息披露
  • C164:信息披露
  • C165:信息披露
  • C166:信息披露
  • C167:信息披露
  • C168:信息披露
  • C169:信息披露
  • C170:信息披露
  • C171:信息披露
  • C172:信息披露
  • C173:信息披露
  • C174:信息披露
  • C175:信息披露
  • C176:信息披露
  • C177:信息披露
  • C178:信息披露
  • C179:信息披露
  • C180:信息披露
  • C181:信息披露
  • C182:信息披露
  • C183:信息披露
  • C184:信息披露
  •  
      2009 8 25
    按日期查找
    C18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C183版:信息披露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09年第一次分红预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产品
    增加邮储银行为转换业务代销渠道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产品增加邮储银行为转换业务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9年08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协商,自2009年8月28日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邮储银行增加开通旗下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安泰股票基金及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现就该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场所

      自2009年8月28日起,投资者可到邮储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本公司相关基金产品的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费说明

      (一)日常转换安排

      1、转换开放日:基金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日为准(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2、转换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可接受的单笔转换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邮储银行可接受的单笔转换的最低份额遵循邮储银行的相关规定。基金持有人转换时或转换后账户中基金份额低于100份时一次性转出。

      3、 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2)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4)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5、转换费用收取标准及转换费率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列示的费率执行。如标准申购费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三、业务咨询

      1、 邮储银行

      网 站: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四、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由于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邮储银行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五、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邮储银行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等信息,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