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兆强
随着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展,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沿海地区那些出口导向型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经营风险显著放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破解,需要政府、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既需要政府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也需要金融监管当局致力于建立一个服务完善、监管到位而且利益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更需要商业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中小企业贷款经营管理机制,社会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共享体系。
(一)政府部门应积极致力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根据已有的国际经验,建议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完善政策法律体系。建议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为《中小企业法》,明确理顺中小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各地应制定《中小企业法实施细则》,调整和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重新制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确保相关政策优惠措施能够真正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已有的针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出口生产补贴基础上,启动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的同时,缓解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四是提供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达到国际水平。同时,应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实行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形式。应该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着力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合理的信用评级标准和体系,使中小企业信贷管理环境更加规范科学。
(二)金融监管当局应努力构建完整高效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必须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保险服务体系,从而构建完整、高效的中小企业“大金融”融资体系。为此,一是要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等,培育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市场体系。通过创业板市场,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为达不到进入创业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过风险资本市场,为处于创业初期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二是要加快建设风险投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保险服务体系。应鼓励创建专业的投资公司或设立风险创业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同时,出台各项配套政策,鼓励大企业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鼓励个人创业,从而形成一个集风险投资、企业债权、上市融资、保险服务和银行贷款为一体的融资体系。三是尽快建立畅通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渠道,形成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立政府、企业、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中小企业信息发布机制,最终建立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高效的中小企业贷款经营管理机制
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性,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专业化经营的思路,强化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商业银行要在科学管理、科学评估基础上,对小企业贷款的资金成本、可能发生的拨备,以及各种管理成本进行统筹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使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建立在商业基础上。二是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价机制,使中小企业利息收入能够覆盖资金成本、管理的成本、拨备的成本。商业银行应该在成本核算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贷款利率。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人员、管理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做好中小企业的沟通、调研和风险评估工作,有充足的热情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建立尽职的免责机制。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除了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之外,要对中小企业贷款制定一个风险容忍度,还要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渎职问责的制度。五是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商业银行应该转变管理机制,调整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适应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短、平、快的要求。当然,商业银行要建立上述机制,必须要有一定的政策基础与之相适应。比如,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应设一个容忍度;再如,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提拨备可以适当调整比率,尤其是专项拨备方面,可相应降低比率,减少对当期收益的影响;还有,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要调低营业税标准,以税收杠杆的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
(四)社会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共享体系
有关部门要加快搭建完善的共享信息平台,尽快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咨询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全方位、多视角信用状况有偿咨询,建立严格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对于发展前景良好、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建立“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名单;对于有骗贷或违约行为的中小企业,应在金融同业中予以通报,增加中小企业及其股东的违约成本,促使其主动增强对自身的风险约束,防止其多头融资,套取社会金融资源。当前,特别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的惩处力度,发挥法律强制作用,让失信者付出成倍的代价,形成不愿失信、不敢失信的机制和制度。
(作者系金融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招商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