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2009年8月14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增加审议〈关于英诺法公司采购并经销江西天施康等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核,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列入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程。(详见8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关于增加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上午在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经济园滨康路5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持有和代表公司15524.1734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2,400万股的47.91%。其中,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6.73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2,400万股的0.48 %。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公司200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持有的15,367.4381万股本公司股份不计入总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156.73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并持有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并持有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并持有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具体内容如下:
(1)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关联方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并委托其代理经销,预计全年新增关联交易额585.27万元(含税,下同)。
(2)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关联方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并委托其代理经销,预计全年新增关联交易额6,141.39万元。
(3)同意本公司2009年度向关联方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并委托其代理经销,预计全年新增关联交易额1,470.53万元。
(4)同意本公司2009年度向关联方云南希尔康药业有限公司采购银杏叶提取物,预计全年新增关联交易额1,340.1万元。
2、通过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英诺珐公司采购并经销江西天施康等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临时提案。
对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持有的15,367.4381万股本公司股份不计入总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156.73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并持有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并持有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并持有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具体内容如下:
(1) 同意本公司关联方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向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弋阳制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并经销,预计全年新增关联交易额5,542.46万元。
(2) 同意本公司关联方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向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药品并经销,预计全年新增关联交易额1,560.86万元。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见2009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段继东、黄董良、施建祥事前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认为该关联交易是近期有药品购销交易的交易方股权转让变更形成关联方后构成的,购销交易属于延续履行原有购销协议的行为,相关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继续执行年初已签订的有关购销协议有利于相关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及本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议案,其资格和提案程序与提案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陶久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