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杭洲海王股权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本公司、海王生物: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王集团: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海王:杭州海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海王食品:深圳海王食品有限公司
健康科技:深圳市海王键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杭州海王相关土地房产:制剂车间、办公楼、消防泵房、污水处理房、锅炉房及危险品库,以及相关土地使用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局第25次会议及200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海王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海王集团所持杭州海王9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9,36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健康科技与海王食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海王食品所持杭州海王1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40万元。详情请参见本公司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月16日及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站上的公告。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9年1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收购杭州海王股权后,海王集团及杭州海王与债权银行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洽谈,并获得了债权银行的支持。2009年7月杭州海王的股权及相关土地房产已全部解押。
截止2009年8月11日,杭州海王90%的股权已过户至本公司名下,杭州海王10%的股权已过户至健康科技名下。目前,本公司直接间接合并持有杭州海王100%的股权。
鉴于杭州海王股权及相关土地房产的解押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并且杭州海王的股权已过户至本公司及健康科技名下,本公司及健康科技已向海王集团及海王食品付清所有股权转让款项。至此,有关杭州海王股权转让的交易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2009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09-039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局第39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海王工业城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司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张思民先生、张锋先生、刘占军先生、沈大凯先生、于琳女士,独立董事张文周先生、黎拯民先生、章顺文先生亲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果德安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黎拯民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主持。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应收账款清收工作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根据2008年制定的应收账款清收计划,完成对主要欠款单位近3个亿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董事局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清收力度,并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剩余两家主要欠款单位约1.03亿元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同时,公司董事局明确本次应收款项清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相关责任人为总经理刘占军先生、财务总监沈大凯先生。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详见附件一);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第三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8日
附件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披露相关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核,经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局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局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局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局审议;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局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直接向董事局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局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局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局对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局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局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局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局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局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局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局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09-040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海王工业城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监事聂志华先生、监事陆勇先生、监事冯汉林先生亲自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聂志华先生主持。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第二项议案须提交2009年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9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09-042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18日(星期五)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
3.召集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5.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9月11日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详见本公司今日刊登的《第四届董事局第39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个人股东持股帐户卡、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手续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9年9月14日~ 17日9:00—17:00,9月18日开会前半小时。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海王生物董事局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
联系电话:0755-26980336 传真:0755-26968995
联系人:沈大凯 慕凌霞 王云雷
邮编:518057
2.会议费用
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2009年8月28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序号 | 议 案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一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