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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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8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其中含委托1人,独立董事刘星委托独立董事伍斌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同意控股子公司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向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800万元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向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额度为2800万元的借款,在此额度内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由于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大股东,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继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因支付BT项目回购款,向公司大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800万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程序合法、规范,同意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向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额度为2800万元的借款。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提供4200万元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为4200万元的借款,在此额度内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