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或增加新提案以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28日在公司2118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学义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2,650,56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8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并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及资金结算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年度关联借款不超过5亿元;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贷款利率和结算业务收费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水平和收费标准及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议案关联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90,002,500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12,648,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通过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进行短期融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进行短期融资,信托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2亿元,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议案关联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90,002,500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12,648,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新湖滨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新湖滨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完毕后,为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09年提供总额不超过1.6亿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
如果上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能从银行取得贷款或取得的贷款量不足,同意公司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以自有资金通过委托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给上述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102,650,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十五)款:“决定聘任或解聘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订为:删除该条款,并在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增加一款,将该项职权授予董事长。
2、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款:“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修订为:“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3、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款:“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修订为:删除该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102,650,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刘洪超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并聘任姜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
表决情况:同意102,650,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1-5”于2009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董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