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山鹰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7年9月5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年票面利率为1.7%。
2、派发年度: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9月4日;
3、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扣税前利息为17.00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利息分别为15.30元(税率10%)、13.60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9月4日;
5、除息日为2009年9月7日;
6、兑息日为2009年9月11日。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9月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山鹰转债”至2009年9月4日止满两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二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发行条款”规定,本公司发行的“山鹰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7年9月5日起开始计息,第二年的票面利率为1.70%,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税前利息为17.00元。
对于持有“山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利息为13.60元;对于持有“山鹰转债”的QFII 投资者,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利息为15.30元;对于持有“山鹰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利息为17.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9月4日;
2、除息日为2009年9月7日;
3、兑息日为2009年9月1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9年9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山鹰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山鹰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山鹰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山鹰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9年9月11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山鹰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年8月3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五、咨询机构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55-2826275
传真:0555-2826369
特此公告。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