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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财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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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进口技术和
    产品目录新版出炉 船舶飞机汽车三行业被单列
    我国继续对邻苯二甲酸酐
    征收反倾销税
    广电总局:鼓励有条件文化企业
    面向资本市场融资
    国税总局:董事费
    应与工资合并纳税
    3G竞争加剧
    三大运营商“明星机型”掰手腕
    新疆探明一特大型稀有金属矿床 储量超过国内已探明总储量
    7月份全国煤炭产量同比增14.8%
    中俄原油管道
    黑龙江穿越工程开工
    铁路加大
    重点物资运输力度
    通用:一汽通用
    和上汽通用五菱不直接竞争
    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
    将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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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继续对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09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梁伟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梁伟

      

      商务部昨天发布公告称,自2009年8月31日起,将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8月31日起的5年。

      5年期满,应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称,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故而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时,应向继续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