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9月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的书面通知,森工集团决定不再实施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森工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森工集团于2008年9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3,198,22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03%,平均价格为7.72元/股。增持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45,933,226股,占总股本的47%(公司公告刊登于2008年9月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森工集团拟在此次增持的未来12个月内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不超过12.39元人民币的价格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超过3,011,774股(与本次已增持部分合计不超过6,210,000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7%(与本次已增持部分合计不超过总股本的2%)。
二、不再实施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145,933,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由于距首次增持时间已满一年,森工集团经研究决定不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
三、其它说明
森工集团在增持期间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的行为。
森工集团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 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