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7号),具体内容如下: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以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申请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3日裁定受理。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严重,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申请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2号《公告》于2009年9 月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请各债权人按照法院公告进行债权申报工作。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ST秦岭 编号:临2009-34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管理模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申请,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8号)《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8月28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重整案件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债务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司重整采取管理人监督模式即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公司。公司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联系地址: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新凯悦酒店1号楼2楼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邮政编码:727031;联系电话:0919-3380136。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