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机电”“本公司”或“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2日(周三)上午9:30 在杭州市黄龙路9号浙江嘉海大酒店十楼1017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陈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991,3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2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09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991,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2009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991,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2009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991,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2009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4、《关于2009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991,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2009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公告》。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991,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2009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互保的公告》。
6、《关于调整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应回避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1)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4,724,054股回避本次表决;
(2)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2,72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3)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0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4)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7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7,847,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2009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