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8月18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刊登了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正式于2009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本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1,397,956股,占公司总股本187,500,000股的27.4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温显来董事长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大会按照预定的程序,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 51,397,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将部分厂房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并进行报废处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397,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李国平先生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推选吴承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李国平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吴承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1,397,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律师、邹津律师与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