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代码:031005 权证简称:国安GAC1
债券代码:115002 债券简称:国安债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安债1”200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国安债1”)单独交易,至2009年9月14日止满两年,根据《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安债1”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81号文核准,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公开发行了170,000 万元(1,700 万张)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发行总额170,000 万元。
债券简称:国安债1
债券代码:115002
债券数量:1,700 万张
债券发行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计息,到期日为2013年9月13日
债券利率:“国安债1”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发行日(即2007年9月14日),票面利率为1.20%。
付息方式:“国安债1”首次付息日期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9月14日(节假日顺延)为当年付息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深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国安债1”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债券利息。
到期日及兑付日期:“国安债1”的到期日为2013年9月13日,兑付日期为到期日2013年9月13日之后的5 个工作日。
二、“国安债1”本次付息情况
1、对于持有“国安债1”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手“国安债1”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2元/年(含税,扣税后,实际每手“国安债1”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9.6元/年)。
2、对于持有“国安债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手“国安债1”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2元/年(含税,扣税后,实际每手“国安债1”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0.8元/年)。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9月11日;除息日为2009年9月14日;付息日为2009年9月14日。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9年9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安债1”持有人。
三、付息相关事宜
1、对于持有“国安债1”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公司所付利息于2009年9月14日通过“国安债1”持有人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持有人资金账户。
2、对于持有“国安债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先按照实际每手“国安债1”利息9.6元人民币向其进行派发,剩余的实际每手“国安债1”利息1.2元人民币由本公司直接向其派发。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的利息所得税。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国安债1”付息条款,请查阅2007年9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国安大厦五层证券部
联系人:陈玲
电话:010-65008037
传真:010-65061482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