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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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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版:信息披露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
    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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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9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09-1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4日

      2.召开地点: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海浬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41,290,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4%;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9,57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5%;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51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同意241,290,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241,290,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晓春 石之恒;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