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4日
2.召开地点: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海浬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41,290,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4%;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9,57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5%;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51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同意241,290,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241,290,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晓春 石之恒;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