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58,359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3,556,166,653.76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579,098.62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3,556,166,653.76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579,098.62份,两项合计共 3,557,745,752.3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846,598.04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519%。上述资金总额3,557,745,752.38 元已于 2009年 9月4日全额到达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和《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9年9月 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cim.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