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会议时间:2009年9月4日(周五)上午10:00
会议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长闻掌华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25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1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为对方贷款信用保证有效期自取其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股票代码为600208,股票简称为新湖中宝,注册资本为282,185.0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邹丽华,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家俱、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煤炭。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及设计制作发布。附设酒店、社会停车。截止2009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719,511.31万元,总负债为1,175,264.63万元,净利润为26,692.91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68.35%,担保余额为163,200万元。
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担保贷款拟用于补充经营流动资金,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4、、授权总裁孟勇明先生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1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109,400股,弃权 0股。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2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中凡属于营业范围外的投资,投资运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或虽属营业范围内的投资,投资运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运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上述权力。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25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