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752,0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5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奚河滨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决议通过关于为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原料资金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集团”)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加工、销售水稻、大米。2009年-2010年度预计收购原料水稻180万吨,按每吨平均价格2,000元计算,需资金36亿元,其中拟向银行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26亿元。
经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上游支行协商,同意为米业集团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26亿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08年米业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2,650万元,实现净利润1,372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米业集团资产总额306,462万元,负债总额245,756万元,净资产60,706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26亿元,本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同意1,140,752,0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决议通过关于为哈尔滨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收购原料资金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哈尔滨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垦麦芽”)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加工、销售麦芽。2009年-2010年预计收购原料大麦55万吨,其中进口大麦7万吨。按每吨平均价格1,730元计算,共需资金9.4亿元。其中拟向银行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8亿元。
经与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动力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上游支行、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和中国银行哈尔滨南岗大成街支行协商,同意为龙垦麦芽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8亿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08年龙垦麦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7,055万元,实现净利润-7,336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龙垦麦芽资产总额138,826万元,负债总额106,352万元,净资产32,474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5亿元,本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同意1,140,752,0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三、决议通过关于为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粮食资金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粮食收购、经销:谷物、豆、薯类、其他油料和经济作物等。2009年-2010年度预计粮食收购与经销52.5万吨,需资金12.6亿元,主要品种有水稻15万吨、玉米20万吨、大豆6万吨、芸豆1万吨等。其中拟向银行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4.6亿元。
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霁虹支行协商,同意为鑫亚公司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4.6亿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08年鑫亚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280万元,实现净利润181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鑫亚公司资产总额22,043万元,负债总额16,862万元,净资产5,181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4亿元,本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同意1,140,752,0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四、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规定的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还本付息有价证券。对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公司具备发行的基本条件,针对公司控股的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原料(粮食)资金紧缺,每年分别需向各专业银行贷款260,000万元、60,000万元、40,000万元,为充分利用国家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拟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发行不超过14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单笔的发行时间、期限及额度授权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同意1,140,752,0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张晓彤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