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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9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时代科技             编号:2009-34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2、召开地点: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管理总部(地址:浙江绍兴柯桥时代广场H座19楼西)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林红卫先生

    公司董事长濮黎明先生、副董事长潘燕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红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公告刊登于2009年8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9,959,3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8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五条

    原文: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东达城市广场商务楼A座611室。

    修正后: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28号

    表决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股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
    79,959,36079,959,36000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宏、李欲晓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