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汪建中案”看“股市黑嘴”的行为模式
北京首放是一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建祥等9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北京首放在众多知名媒体上发布咨询报告,期间汪建中利用“先大量买入,再公开荐股,之后卖出股票”的方式买卖“工商银行”等28只股票和权证,累计净获利约1.25亿元。
下面以汪建中在2007-1-9至2007-1-10交易“工商银行”为例,具体分析其交易行为的模式。
第一步 大量买入
2007年1月9日,汪建中及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在14:44分至14:51分之间共进行6笔买入“工商银行”委托申报,当日共买入约434万股,买入均价为5.69元。
第二步 公开推荐
在大量买入了“工商银行”的股票之后,北京首放在众多知名网络媒体上进行个股推荐,报告中称:“根据首放信息监测系统的监测结果预测,未来5年工商银行可能仍将以年复合增长30%的速度继续高速发展。如果按照中国人寿动态市盈率近95倍,静态市盈率近200倍的定位水平测算,在大牛市里工商银行中线定位在12元以上较为合理。” 而2007年1月9日“工商银行”仅收盘于5.78元。
第三步 全部卖出
在荐股影响下,2007年1月10日,“工商银行”以5.99元开盘,开盘价较前日收盘上涨了3.6%。汪建中账户在9:49至9:57进行8笔卖出申报,当日汪建中将之前买入的约434万股“工商银行”全部卖出,卖出均价为5.86元。5.69元买入,5.86元卖出,共约434万股,将近每股0.17元的价差,收益颇丰。
可见,汪建中等“股市黑嘴”就是以“推荐前买入,推荐后卖出”的形式,通过误导投资者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从而获取非法收益。汪建中和北京首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约1.25亿元,并处以罚款约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防范和应对股市“黑嘴”的三大要领
第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在入市前应学习并掌握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了解证券产品的特点,理性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投资品种的风险等级相适应。证券市场上没有永远准确的预测,投资者切勿盲目依赖证券咨询,而应当独立思考,进行理性的投资判断,树立正确的证券投资理念。
第二、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根据《证券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投资者在接受相关证券咨询服务前,应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全国各地经批准的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核实机构是否属于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并可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注册证券从业人员查询栏目,核实从业人员姓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执业机构名称。
投资者除应核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之外,还应了解法律规定的投资咨询机构的禁止性行为,防止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非法利用。根据《证券法》规定,在业务运行中,投资咨询机构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收益等。对于在某些电台、电视台或网站平台中,以“涨停板”、“龙头黑马”、“暴涨牛股”“短线获利至少X%”等字眼进行荐股,投资者应当立刻提高警惕。
第三、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投资者发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向该机构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如发现咨询机构或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一旦查实,证券监管机构将依法查处。
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投诉,投资者应采用实名书面投诉形式,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具体当事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的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全部证据或其他有关资料。这样,一方面可节约调查取证时间,减少调查取证难度,避免一些关键证据的灭失;另一方面,也便于相关部门快速受理、及时调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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