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9月8日在宁波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11名,余红辉董事由于工作原因书面授权委托戴志勇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丁凯董事长主持。根据会议议程,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搬迁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日前接到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搬迁宁波热电大港工业城厂区的通知”(仑政办[2009]143号),通知要求我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实现停机,一年内完成拆迁,并做好迁建的相关准备工作。公司大港工业城厂区所在地的土地政府将收回,新建厂区所需土地将在北仑区域内另行安排。
董事会同意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进行搬迁,要求公司经营班子做好协商及配合工作,正式签订补偿协议后,做好停机及迁建的相关工作。
二、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拆迁补偿意向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大港工业城厂区内土地及房屋等资产,与北仑区财政局共同委托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天衡评报字(2009)第0045号及第0046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09年5月31日,评估范围和对象:拟拆迁资产及经营损失(含员工安置费)。
经评估,截止到2009年5月31日,资产的评估值为334,820,544.62元人民币,经营损失(含员工安置费)评估值为120,483,782.80元人民币。
各项资产评估结果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调整后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增减额 | 增减率% |
A | B | C | D=C-B | E=D/B | |
资产 | 21,595.34 | 21,595.34 | 33,482.05 | 11,886.72 | 55.04 |
其中:房屋建筑物 | 6,083.34 | 6,083.34 | 8,623.81 | 2,540.47 | 41.76 |
机器设备 | 14,423.69 | 14,423.69 | 19,542.89 | 5,119.20 | 35.49 |
备品备件 | 308.98 | 308.98 | 308.98 | ||
土地使用权 | 872.80 | 872.80 | 5006.37 | 4133.57 | 473.60 |
经营损失(含员工安置费) | 12,048.40 | ||||
合计 | 45,399.44 |
董事会同意经营班子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协商确定的《拆迁补偿意向协议》,并授权经营班子按照《拆迁补偿意向协议》的相关条款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意向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拆迁补偿方式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同意以货币补偿作为乙方的拆迁补偿方式。该土地使用权由北仑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实物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
甲乙双方以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所出具的天衡评报字(2009)第0045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334,820,544.62元为依据,根据北仑区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实物资产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补偿金额为33,850万元。
3、经营性损失(含员工安置费用)补偿金额
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因搬迁所遭受的未来三年的经营性损失。根据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天衡评报字(2009)第0046号《评估报告》所评估的经营性损失为120,483,782.80元,经双方协商,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金额为12,050万元。
4、搬迁地点
经甲、乙双方同意,在2009年年底前由甲方在北仑区域内提供乙方筹办新厂区的生产经营场地。
5、停机时间
双方在搬迁补偿协议正式签署后次日,乙方即应予以停机。双方力争在2009年9月30日前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年内完成拆迁。
6、拆迁工作和费用承担
乙方自行进行拆迁,由此发生的拆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拆迁物的余值(残值)亦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处置。
7、补偿金总额和支付方式
7.1甲方就乙方的搬迁,根据上述补偿的约定,其应支付的补偿金总额为45,900万元。
7.2甲方应在拆迁补偿协议正式签署后90天内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总额的30%即人民币13,770万元。余款应在乙方全部拆迁后10天内付清。
8、其他
8.1乙方的生产经营厂区搬迁后,甲方承诺,乙方可在未来利用其原搬迁经营场地所兴建的房地产中无偿取得4000平方米的经营管理用房及2000平方米的供热调配系统的所需用地。
8.2除机器设备外的普通建筑,如有需要保留,双方另行协商。
8.3甲方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授权、乙方经股东会授权后,双方正式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三、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9年9月25日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1、时间:2009年9月25日上午9:30;
2、地点:宁波北仑老板娘新光大酒店(宁波北仑明州路789号);
3、审议内容:
① 关于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搬迁事宜的议案;
② 关于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拆迁补偿意向协议的议案。
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1)本公司董事、监事(2)截至2009年9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宁波热电”的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登记办法:(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或法人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身份证、委托人的证券帐户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2)登记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凤洋一路6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5800 电话:(0574)86897102 传真:(0574)86885271
联系人:周良焕
登记日期:2009年9月18日、21日;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30。
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附:授权委托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法人)出席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在委托人不作具体表决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