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通过长沙市国土交易中心网上竞拍成功竞得“[2007]网挂01号”地块,并于2007年8月6日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编号“2007023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高鑫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前付清了成交地价款人民币9.52亿元及挂牌交易服务费1428万元、交易契税3808万元,根据“(2007)网挂01号”《长沙市土地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第十条第(三)款 的规定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下属机构长沙市国土储备中心应该在高鑫公司付清上述费用后30日内,即2007年10月12日前将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现状土地交付给高鑫公司。由于到期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不能交地,高鑫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2009年3月30日先后两次书面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交割,并于2009年4月21日委托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关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律师函》,催促履行交地义务。但至今地块内仍有房屋未拆除,也未提交有关安置补偿结案文件给高鑫公司,导致高鑫公司不能进场进行项目建设。
高鑫公司遂于2009年6月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补偿高鑫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人民币145,873,801.08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止,暂计至2009年8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7月7日受理此案,并于2009年9月4日下达开庭通知书,确定开庭时间为9月15日。
高鑫公司为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采取了此次诉讼行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高鑫公司起诉后采取了比较积极的态度,于2009年7月中旬组织拆除了位于项目核心区36亩保留水体旁的白鹭湖度假休闲中心,目前仅留项目红线边缘雷锋大道旁一处约1,500平方米的建筑物未拆除,并于8月10日组织协调高鑫公司进场进行地质勘探,地勘目前进展顺利。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次诉讼结果有较大不确定性,诉讼结果将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