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中材国际大厦7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 269,533,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0%。董事刘志江、王伟、司国晨,监事张江、赵红、陆洋、曹玲,公司常务副书记贺岚曦、董事会秘书蒋中文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刘志江先生主持,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2009年中期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93,825,230.46元,按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9,382,523.0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6,790,146.64元,扣除2009年6月实施的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利94,904,278.44元,2009年中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76,328,575.61 元。
2009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1,796,7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1.86元(含税),按此方案,应分配现金78,454,201.45元,尚余97,874,374.1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269,533,2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范朝霞、王晨龙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