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第一、二项议案未获通过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9:00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2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9,934,78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9.11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明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隋永滨先生、荆云涛先生、杨承先生、独立董事杨滨刚先生因有重要事项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猛先生因有重要事项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淑玲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刘万里先生因有重要事项未能列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审议《关于由哈尔滨天通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公司500kV电力变压器项目的议案》 | 0股 | 0 | 149,934,788股 | 100% | 0股 | 0 | 未通过 |
2 | 审议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艳关于哈尔滨天通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 0股 | 0 | 149,934,788股 | 100% | 0股 | 0 | 未通过 |
3 |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49,934,788股 | 100% | 0股 | 0 | 0股 | 0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崔丽晶律师、关传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10日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关传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年8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0日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于明升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确认了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149,934,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1%。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关于由哈尔滨天通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公司500kV电力变压器项目的议案》、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艳关于哈尔滨天通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未获通过,《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