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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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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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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9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21版)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审核各部门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配合督察长的工作,向督察长提供资源和协助,以确保督察长能正常履行职责;与监管机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3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08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证券时报》、香港《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6项国内外大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56

    联系人:曹丽丽、刘超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C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C

    负责人:刘南平

    电话:(0755)83515488

    传真:(0755)83515323

    经办律师:李伟东 肖革文

    联系人:李伟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份额分级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瑞和300份额”)、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简称“瑞和小康份额”)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简称“瑞和远见份额”)。其中,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瑞和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瑞和3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一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中,如果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如果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缩减。

    (三)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运作周年滚动存续。

    2、运作周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周年的运作期间(截止每满一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该工作日次日起开始计入下一个运作周年)。

    第一个运作周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运作满1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第一个运作周年结束后的次日至基金运作满2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三个运作周年指第二个运作周年结束后的次日至基金运作满3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09年9月23日,基金运作满1年、满2年、满3年的对应日分别为2010年9月22日(周三)、2011年9月22日(周四)、2012年9月22日(周六),以此类推;其中,假设2010年9月22日、2011年9月22日和2012年9月21日(周五)分别为本基金运作满1年、满2年、满3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09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2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9月22日,第三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1年9月23日至2012年9月21日,而2012年9月22日(周六)为第四个运作周年的首日;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运作周年是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本期间。

    3、基金份额配比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4、年阀值

    本基金设置年阀值,年阀值为10%(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算)。

    年阀值指预先设定的各个运作周年内划分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不同分成比例的临界点。

    5、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

    本基金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净值。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如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在每份瑞和小康份额与每份瑞和远见份额各自获得1.000元净值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以年阀值为基准,将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划分成年阀值以内和年阀值以外的两个部分,与此相对应,对于每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内的部分,由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按8∶2的比例分成;对于每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外的部分,由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按2∶8的比例分成。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如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相等,且等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1: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计算举例

    设年阀值为10%,在某运作周年内的计算时点上,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计算如下:

    (1)计算年阀值以内和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

    年阀值为10%,因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为:1.300-1.000=0.30>0.10(即10%),所以:

    年阀值以内的分成部分=年阀值=0.10(元)

    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0.30-0.10=0.20(元)

    (2)分别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年阀值以内的分成

    与两份瑞和300份额相对应,对于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内的分成部分,有:

    瑞和小康份额的年阀值内分成=2×0.10×8/10=0.16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年阀值内分成=2×0.10×2/10=0.040(元)

    (3)分别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年阀值以外的分成

    与两份瑞和300份额相对应,对于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有:

    瑞和小康份额的年阀值外分成=2×0.20×2/10=0.08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年阀值外分成=2×0.20×8/10=0.320(元)

    (4)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总分成

    在本例中,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总分成为:

    瑞和小康份额的总分成=0.160+0.080=0.24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总分成=0.040+0.320=0.360(元)

    (5)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分别计算得到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总分成基础上,两者各自加上1元,即分别得到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240=1.24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360=1.360(元)

    6、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65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其中,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运作周年滚动存续。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认购代码为161207。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瑞和300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9年9月17日至2009年9月30日进行发售。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
    100万元≤M<500万元0.6%
    500万元≤M<1,000万元0.1%
    M≥1,000万元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瑞和300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瑞和30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瑞和30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瑞和300份额为9,910.99份。

    (2)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认购份额总额/2

    经确认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1%)=1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1.00=8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8=10,008份

    经确认的瑞和小康份额=经确认的瑞和远见份额=10,008/2=5,004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为5,004份。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万份;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瑞和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瑞和3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瑞和3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瑞和300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瑞和300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瑞和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瑞和300份额场外申购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瑞和300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瑞和30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瑞和300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

    (1)瑞和300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7%
    500万元≤M<1,000万元0.2%
    M≥1,000万元每笔1,000元

    (2)瑞和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瑞和300份额的赎回费率

    (1)瑞和300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0.5%
    1≤T<2年0.25%
    T≥2年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瑞和3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3)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和3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和3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瑞和3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2、瑞和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瑞和300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3、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6:如例4,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瑞和3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10.88份,申购费用为118.58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1.2%,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1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9,880.5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50-118.58=0.92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瑞和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瑞和3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瑞和3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瑞和300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瑞和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确认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包括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下转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