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辉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以下均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或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甲方)及保荐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辉支行等上述3家银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辉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厦工北方(焦作)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的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分别用于“海外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厦工北方(焦作)装备制造基地桥箱配套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勇、陶欣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