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泰金盛封闭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泰金盛封闭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自权益登记日次日即2009年7月21日0时起,至2009年8月20日17时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9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tfund.com)上刊登的《关于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国泰金盛封闭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生的费用总计65,000元,其中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60,000元。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9月15日下发了《关于核准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25号),核准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按照《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规定,对国泰金盛封闭实施转型,由封闭式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为实施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国泰金盛封闭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国泰金盛封闭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国泰金盛封闭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将《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国泰金盛封闭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金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国泰金盛封闭终止上市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金盛封闭于2009年9月16日上午10点30分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国泰金盛封闭终止上市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集中申购安排和原国泰金盛封闭持有人的赎回
国泰金盛封闭终止上市后,原国泰金盛封闭暂停交易,原国泰金盛封闭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国泰金盛封闭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对原国泰金盛封闭进行份额折算,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以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后,原国泰金盛封闭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赎回等业务。
四、备查文件
1、《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公告》(附件一:《关于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25号)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