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大股东淄博市财政局通知,该局于2009 年9月15 日与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淄矿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拟出让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38,974,260股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本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目前,淄博市财政局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国家股4,118.63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65%;根据淄博市财政局与淄矿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淄博市财政局拟将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38,974,260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以551,875,521.60元的价格(14.16元/股)转让给淄矿集团。
淄矿集团的前身是淄博矿务局,是1953年经原煤炭工业部批准成立,为煤炭部直属国有独资企业,1998年8月下划山东省人民政府管理,2002年4月经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淄矿集团法定代表人为马厚亮,注册资本为62,957.20万元,住所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主营煤炭开采、原煤洗选加工、煤炭销售。截止2008年12月31日,淄矿集团总资产170.34亿元,所有者权益76.24亿元,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134.13亿元,净利润10.42亿元。
二、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后,淄矿集团将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8,974,26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淄博市财政局将持有本公司国家股2,212,04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5%;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2009年9月14 日,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淄博市财政局持有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鲁国资规划函[2009]99号),同意淄矿集团收购淄博市财政局所持本公司29.00%的股份。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宜须逐级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规定,淄矿集团受让股权后保持上市公司名称不变、医疗和健康主业不变,将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投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