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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版:观点·专栏
    吁请在“一对多”中
    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中国经济还远未到可以忽视出口之时
    监管协调银保合作将是一篇大文章
    一切尽早准备
    鸠山,现在就看你的了
    从“动物精神”剖析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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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协调银保合作将是一篇大文章
    2009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闻岳春
      ⊙闻岳春

      

      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步伐猛然加快了。

      上周,先是交通银行因将控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1%而成为全国首家入股保险业的商业银行,接着,中国银行收购其香港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所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对中银保险增资,中行还将通过中银保险参股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市场消息称,预计中行将通过中银保险间接持有恒安标准人寿近50%股权。而另据估计,北京银行、建行与工行等几个试点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获批,也只是时间问题了。

      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持股、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的情况将越来越多,但银行保险在我国起步晚,目前保险以松散型的“协议合作”为主要经营模式,其深度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推进。银行保险产品以寿险产品为主(只有小部分健康险、意外险与财产保险),尤其主要是分红和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成分重、保险功能弱化,产品单一、雷同且分红压力大。银行保险的营销策略单一。因为认识上的偏差造成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短期化,加上大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实现电脑联网,没有建立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这都可能会为银行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对此,笔者以为,欧洲银行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或许给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是欧洲银行保险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新设、并购、合资等资本运作,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了起来,向消费者提供适合其需求的产品。此时,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控股、交叉投资,无论在哪种方式下,两者之间都建立了深层次的合作关系。

      借鉴欧洲等国际上银行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探索在保险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通过体制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等方式建立更深层次合作关系,目前至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建立产权一体化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已成为解决不同金融行业融合时利益协调要求和风险阻隔要求双重目标的有效形式,成为顺应金融发展规律的潮流,我国也不应例外。我们需要构造银行、保险多赢的合作机制和金融生态环境,放宽法律环境,推进资本和产权融合,推动银保向高层次发展。针对我国银行保险中合作层次偏低、合作短期化、随意性强、恶性竞争严重等问题,应适当放松产权监管的严厉控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地对现行分业经营的立法限制逐渐修正,通过产业组织形态的重组,并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实现将保险业务充分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中,促进银保向纵深发展。这也是我们对刚刚获得批复的交行、中行控股保险公司的热切期待。

      其二,不同规模的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采取不同的与保险业融合的方式,并优选适合银行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成功率和吸引力。一般来说,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适合采取相对松散的分销合作等方式与保险业融合;保险公司可邀请多家银行共同参与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也可邀请多家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而对于大型商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可采用在内部设立保险子公司、甚至组建多功能的金融服务集团等方式,获取自主运营保险公司的灵活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交行、中行(及其他几家大型试点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往往都采取金融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方式。

      其三,注重发挥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在银行保险发展中的推进作用。除了允许金融综合经营的政策以外,税收优惠政策在银行保险发展史上也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欧洲不少国家已对具有投资性质的寿险和养老金产品的保费缴纳和保险金给付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而我国目前对此类保险的税收优惠十分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户对保险的需求。借鉴欧洲有关国家的做法,为了推动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应考虑加大对保险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其四,随着银保股权层面的深入合作,未来将分别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和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也为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新课题。我国银行保险如何在适度、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得到健全的、规范的发展,如何通过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及其协调,有效防范风险,将是一篇大文章。

      (作者系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管理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