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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吁请在“一对多”中
    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中国经济还远未到可以忽视出口之时
    监管协调银保合作将是一篇大文章
    一切尽早准备
    鸠山,现在就看你的了
    从“动物精神”剖析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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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吁请在“一对多”中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2009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允峰
      ⊙李允峰

      

      基金专户“一对多”产品的募集,目前已进入密集阶段,上周已有多只产品迅速结束募集,陆续入市指日可待。迄今,已有19家公司的46只“一对多”产品获得证监会批准,从发行情况看,2亿到4亿是目前基金“一对多”专户的主流规模。据此估算,近期将有90亿到180亿“一对多”资金增援股市。

      基金“一对多”是新鲜事物,因其产品与公募基金“一奶同胞”的血肉关系,如何避免基金公司在投资交易上相互照应,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监管基金“一对多”关联交易,就成为无法回避的难题。笔者以为,约束基金“一对多”的行为,在监管制度上还需要向海外市场学习和借鉴,逐步完善相关规范措施。

      首先,要从法律和法规的角度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规定予以明确。今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曾正式通知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自有资金及基金从业人员不得购买“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这样的规定和规范措施是及时的,但同时也存在实施难度。不让基金从业人员购买“一对多”产品,是为了避免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但即便是出台了规定,相关人员完全可以通过迂回方式,借助别人姓名来购买。而至于“一对多”产品购买的股票,围绕管理人因管理关系所产生的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更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会给外界对“一对多”产品的关联交易产生内幕交易的错觉。

      其次,还需要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在基金业最发达的美国,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法是相分离的,两者分别由《投资公司法》与《投资顾问法》规范,它们与《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管制法》等一系列联邦证券法和大量的判例法的渊源以及证交会规则一起,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基金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对投资基金的成立、注册登记、运行规则、信息披露以及禁止舞弊和欺诈行为等都有详细规定,力求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和界定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运行。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为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促使美国基金业步入了规范化发展之路。我国基金行业和证券市场要谋求更大发展,完善的监管体系理应作为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再者,为了有效约束和根除当前基金行业存在的内幕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的一些涉嫌内幕交易的现象,迫切需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诉讼救济制度。当下,我国还没有集体诉讼制度,这就使得监管内幕交易存在着薄弱环节,更使得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太低。美国鼓励投资者集体诉讼,以监管基金经理,这是美国式基金法律监管的一个独有现象。对投资者而言,提出集体诉讼轻而易举,且费用非常低廉。而发行人要在集体诉讼中辩护,不仅花费极为昂贵,而且常常会对其日常业务造成极大干扰。倘若发行人败诉,可能还要支付上亿美元的赔款。

      笔者因此提议,我们不妨在基金行业“一对多”产品中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此约束和避免基金公司的内幕交易。实践证明,无论是从监管效果上,还是从提高其违规成本上来说,其效果都是立竿见影的。

      此外,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也是约束基金“一对多”产品内幕交易监管措施里必不可少的内容。严格的信息披露是各国基金业监管中的重点,在“一对多”产品中,基金公司应定期、及时发布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比如基金在运作中是否与基金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等等。这些信息规范的发布,都是严格的监管制度所必需的。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