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管理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定了《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权证行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43200182600072013,截至2009年8月28日,专户余额为452,742.41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增资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造4艘多用途船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广发证券与中信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本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伟、李建勇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中信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