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富药业”或“公司”或“发行人”)2009年度增发不超过3,3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911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A股发行价格为11.98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09年9月18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鑫富药业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本次增发发行数量不超过3,360万股A股。保证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126.76万元。
4、本次发行采取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原A股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在网上、网下进行发售。原A股股东通过网上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5、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A股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股票数量,按照10:1.5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28,665,000股,约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85.31%。公司原A股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网上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股票申购简称“鑫富增发”,申购代码“072019”。
6、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的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7、本次发行网上申购分为公司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优先认购部分和其他投资者及公司原A股股东比例认购部分,申购代码为“072019”, 申购简称为“鑫富增发”。参与申购的投资者请注意本发行公告中有关网上申购的申购数量与申购次数等具体规定。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并于2009年9月25日(T+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9、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上发行。有关网下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公告”)。
10、本公告仅对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9年9月18日(T-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
11、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鑫富药业/发行人/公司: | 指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 指根据发行人2007年5月10日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5月9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有效期,2009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将公开发行有关决议的有效期再延长一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增发不超过3,3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公司原股东: |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鑫富药业之股东 |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 | 指公司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 | 指公司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款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次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款或申购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
优先认购权: | 指发行人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5的比例优先认购本次增发股份的权利 |
股权登记日: | 指2009年9月21日(T-1日) |
申购日/T日: | 指2009年9月22日(T日,该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价格
本次增发A股发行价格为11.98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09年9月18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鑫富药业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3、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的核准数量为不超过3,360万股A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协商确定。保证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126.76万元。发行结果将在申购结束后通过《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披露。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原A股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在网上、网下进行发售。原A股股东通过网上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组织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的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5、网上发行对象
(1)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深交所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鑫富药业原A股股东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A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6、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A股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股票数量,按照10:1.5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28,665,000股,约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85.31%。
7、承销方式
本次增发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未获认购的股票。
8、网上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9、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日期 | 事项 | 停牌安排 |
2009年9月18日(T-2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和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正常交易 |
2009年9月21日(T-1日) | 网上路演、股权登记日 | 正常交易 |
2009年9月22日(T日) | 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日(申购定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时) | 全天停牌 |
2009年9月23日(T+1日) | 网上申购资金到账,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 全天停牌 |
2009年9月24日(T+2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数,计算除原股东优先认购外的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 全天停牌 |
2009年9月25日(T+3日)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日下午17:00时),网上配售股票发售 | 正常交易 |
2009年9月28日(T+4日) | 网上未获配售的资金解冻,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账户 | 正常交易 |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10、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鑫富药业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11、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1)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鑫富药业股数乘以0.15(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
(2)扣除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并获得足额配售的股票后,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申购类型 | 条件 | 配售比例 |
网下申购 | 有效申购股数为10万股或以上 | A |
网上申购(申购代码:072019) | 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 | B |
本次发行除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部分外,剩余部分将按以下原则进行发售: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072019”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A≈B。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有效申购的发售过程中,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发行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按以下规则顺序分配:
①申购数量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②若申购数量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多于一个,则在其中选择机构全称首个字的拼音字母顺序靠前的机构;若依然多于一个,则在其中选择机构全称第二个字的拼音字母顺序靠前的机构;以此类推。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1、公司原A股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A股股东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
2、参与网上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申购数量上限为1,680万股(含优先认购权部分)。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仅限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乘以优先认购比例10:1.5(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原A股股东的申购数量超过按照比例计算的优先认购股数的,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
3、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
4、每个资金账户必须按申购的价格和股数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申购资金额=申购股数×发行价格。
四、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部分配售的安排
(一)优先配售数量及安排
1、认购比例及数量
公司原A股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A股持股数量以10:1.5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28,665,000股(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约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85.31%。
2、股权登记日
2009年9月21日(T-1日)。
3、认购时间
优先认购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有关优先认购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09年9月21日。
2、优先认购日(T日):2009年9月22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认购权。
(三)优先认购发行方式
1、公司原A股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通过网上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代码为“072019”,认购名称为“鑫富增发”。
2、申购价格为11.98元/股。
3、公司原A股股东通过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计算结果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若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网上申购的部分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参与本次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网上(含优先认购权部分)申购上限为1,680万股。
4、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视作无效申购。
5、若公司原A股股东持有的鑫富药业A股股票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只能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报价申购,优先认购权按其拥有的全部鑫富药业股票合并计算。
6、公司原A股股东各自具体的申购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3)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五、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09年9月22日(T日)之前(含当日)办妥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已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09年9月22日(T日)之前(含当日)根据自己的申购数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09年9月22日(T日)之前(含当日)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价格和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股票申购简称“鑫富增发”,申购代码为“072019”。
(1)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填写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A股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股票所需的款项)到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柜台经办人员收到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后,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申购。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若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的其他申购均无效。
(4)若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托管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只能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报价申购,优先认购权按其所拥有的鑫富药业的股份数合并计算。
六、股票发售
1、申购确认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09年9月23日(T+1日),由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清算银行开立的申购资金专户。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09年9月24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所有申购资金一律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账户中。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2009年9月24日(T+2日),进行核算、验资,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申购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确认有效申购资金,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人会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结合本次筹资需要,确定本次最终发行数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上述结果确认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及其他参与网上申购投资者的获配数量。
2、公布发行结果
2009年9月25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发行结果。包括:发行总量、有效申购总量、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获售情况、机构投资者的获售情况等。
3、发售股份、确认认购股数
2009年9月25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确认参与网上申购的各个账户获得配售股票的结果。原股东可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鑫富药业股票数量及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优先配售和公开发售的股数;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可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情况,根据公布的网上配售比例确认其获得发售的股数。
七、清算与交割
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部分按下述程序办理清算与交割手续:
1、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09年9月23日(T+1日)至第三个交易日2009年9月25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的实际到账资金进行冻结,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2、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交易日2009年9月25日(T+3日)发售股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网上发行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并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申购结束后第四个交易日2009年9月28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获配售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获配售的申购款;同时将已获配售的申购款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2009年9月28日(T+4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款后,与网下机构投资者足额缴纳的认购股款合并,按照保荐协议、承销协议的规定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申购款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网上配售结果进行。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九、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9年9月21日(T-1日)15:00 -17:00, 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小企业路演网(http://smers.p5w.net)上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琴山50号
电话:0571-63807806、63759205
传真:0571-63759225
联系人:周群林、吴卡娜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中心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层
电话:0571-87901925、87902735
传真:0571-87901974、87902733
联系人:李凌云、王一鸣、谢静
发行人: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9月18日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7日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9月17日